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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来源: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1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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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川交职院发〔2024〕9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厅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院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快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院工作要求,推动学院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厅党组任免的院内各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由学院党委任免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院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工作主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主管监察审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贯彻上级单位有关经济责任 审计的政策、制度和工作要求,研究拟订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完成学院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组织人事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组织人事处商监察审计处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监察审计处征求学院纪委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监察审计处报审计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院党委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院工作要求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属于本部门管理和监督范围的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采取委托或授权审计方式的,由受托或被授权单位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长由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对同一部门2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统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组织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所在部门有关人员是指:被审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部分职工代表。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通过谈话等方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审计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述职报告;

(二)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预算分配、绩效评价、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依规依法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监察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的意见,直接形成专题报告,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进行审核,报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后,以学院名义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有关主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监察审计处向学院审计工作主管领导报告。

应当由纪委办公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监察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监察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监察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院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 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 违反部门、学院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 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职责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监察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 明确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监察审计处;

(三)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 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 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办法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川交职院党〔201769号)同时废止。

                                                              注:2024年6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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